让被征收房屋 评估价值更合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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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促进被征收人更理性地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通过政策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更好地推进我市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解读。 本报记者 谢曦

  背景 货币化安置是大势所趋“国务院、省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推行货币化安置,这是大势所趋。”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以前货币补偿标准偏低,我市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约95%选择了产权置换方式(即以房换房),但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较差、办证慢等现实问题,也给被征收群众造成了困扰。

  “此前,我市对货币化安置没有明确的优惠政策,这也是被征收群众更倾向于选择产权置换的重要原因。”该负责人介绍,由于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旧房”)的使用年限、性质、框架或砖混结构存在差异,因此评估价值就不同,而新建的安置房(以下简称“新房”)使用年限是70年,旧房与新房之间必然存在较大的差价。“例如,旧房每平方米评估价是5000元,新房可能是6000元—7000元,群众以房换房就需要补足差价,而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产权置换这块的差价都会给予被征收群众一定的减免。”

  我市于2015年11月出台了《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房屋征收中鼓励实行货币补偿的奖励措施。

  对在签约期限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单价2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心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还可以凭购房发票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价值补偿单价的5%—10%×新购住房建筑面积。此外,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税费减免、子女入学等方面也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新政 市场定价 政府把关“货币化安置能够让被征收群众有更多购房的自主选择权,关键是要解决合理制定货币补偿标准的问题。”该负责人说。

  《意见》明确要求,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市场价值。拟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前,应当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择5家以上单数(含5家)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货币化安置参考价。

  “截尾均值,就是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取平均值。”该负责人介绍,通过“市场定价、政府把关”,这样计算出来的货币化安置参考价,比较符合同等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能使得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更合理。

  《意见》还明确,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对参考价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认可的评估结果,作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参考价的依据。

  同时,《意见》还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及时将本季度辖区内商品房备案信息、房地产交易信息,上传至房地产估价交易案例信息系统,由市住建局负责收集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价格,为市场化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基础信息。

  根据《意见》,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建设安置房。尚未出台鼓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的泉港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泉州台商区管委会,根据各地实际,要在今年上半年之前,制定出台具体意见,确保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比率不低于70%。各县(市、区)将搭建平台,出台政策引导被征收人购买剩余安置房源或存量商品住房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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